规则有变,事关丹阳人的房子!

2022-01-27 15:16 浏览人数:1190次 来源:丹阳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省市相关公积金政策管理规定,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了《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下文简称《细则》)。

这次修改,主要涉及

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事项

这些人都可以自愿缴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本市户籍的,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港澳台同胞也可以在丹缴存

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就业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外地缴存的丹阳人可在丹设虚拟账户

异地缴存职工连续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需要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户籍职工,可在我市设置虚拟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比例与基数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一年一调整,上限不得超过本市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原住房补贴

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原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已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按原政策执行。

其余增改细则

请仔细阅读下文表格

与个人有关的新增、修改条款标红

谨供您参考

《缴存细则》修改内容对照表

原内容 修改后内容 修改依据、说明
1 第六条 按其他规定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办理相关缴存事宜。 第六条 按其他规定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缴存事宜。 近年来,上级部门对港澳台同胞等群体作出缴存公积金规定,因此,在此款上作出说明。
2 第七条 (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三)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七条(一)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 (一)中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是国家商事制度改革要求,对原有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要求合并为一个证照,原有单位取得的证照继续有效,据此,对此款作出调整充实。
(三) 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 (二)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应国家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要求,人民银行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行政许可,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据此,公积金账户开设不在对此件作要求,按规定以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材料作为设立账户的要件。
3 第八条 新增三款内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本市户籍的,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携带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借记卡等材料签约办理账户设立,账户设立后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称为自愿缴存人。以此情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自愿缴存人须是以非单位法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 2016年4月,自愿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政策出台,当时是为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扩大制度受益面,支持我市居民在本市住房消费,促进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出台的拓宽政策。
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就业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为港澳台人员设立账户时应携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账户设立。 港澳台同胞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我市制定出台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政策。
异地缴存职工连续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需要在我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市户籍职工,可在我市设置虚拟住房公积金账户,携带购房材料、购房发票、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身份证等材料办理账户设立。 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虚拟账户是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精神,实现异地缴存互认申请公积金贷款,为此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我市户籍职工在我市购房并申请公积金的,与此相适应需要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根源,依照账户设立要求,作出规定。
4 第十二条 新增第二款、第四款内容: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额根据《镇江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规程》作出明确,为本细则的新增充实内容。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自愿缴存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20%
5 第十三条 新增第二款内容: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额根据《镇江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规程》、《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0﹞2号)作出明确,为本细则的新增充实内容。由于自由职工者的收入核查途径受限,本款规定了核实自由职业者收入的依据为社会保险基数或税务部门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基数部分。意图是解决自由职业者为获取贷款额随意调整缴存基数等个人缴存信息,造成管理混乱。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自愿缴存人月平均工资为其工资总额除以取得工资的月数。自愿缴存人工资总额按其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或税务部门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材料确定。
6 第十四条 新增第四款内容: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调整根据《镇江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规程》、《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0﹞2号)规定,为本细则的新增充实内容。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上下限同在职职工执行一样的政策标准,调整次数每年一次。
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式按当年公布的基数调整文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自愿缴存人自行申报;工资基数高于当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或月缴存额高于上年度全市月平均缴存额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基数证明材料或税务部门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申报基数材料。
7 第十六条 新增第四款内容: 自愿缴存人的缴存方式由《镇江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规程》、《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0﹞2号)作出明确,为本细则的新增充实内容。
自愿缴存人按月汇缴住房公积金,采用从其银行借记卡代扣方式。
8 第十八条 新增第五项内容: 近年来,国家为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自2016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缓缴、降比政策。2016年4月,住建部、发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和阶段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我市配套出台《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镇公积金﹝2016﹞40号);2018年4月,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低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2018﹞181号),我市配套出台《关于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54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切实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81号),上述都对缓缴、降比申请材料作了简化,由于阶段性政策,考虑此后政策调整,作出补充第五项为上级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 上级主管部门另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
9 第二十二条 新增第三款内容: 自愿缴存人的汇补缴根据《镇江市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此款为新增充实内容,进一步明确自由职业者只能设立账户后开始汇缴,补缴情形只有两种,不得对未设立账户之前的公积金进行补缴。
自愿缴存人从申请缴存当月起开始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后,遇缴存基数调整时未进行调整的,自文件规定时间开始补缴差额;因未能代扣导致断缴的,对未代扣时间的应缴存部分汇缴金额进行补缴。补缴方式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10 第二十八条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原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依照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新老职工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镇政建﹝2017﹞142号)文件内容作出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调整为随工资发放,已缴入专户管理的可以按照原政策继续缴存。
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原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按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已缴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管理的住房补贴,按原政策执行。
11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形的,账户已封存在原单位、原单位长期欠缴、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具转移手续的,职工持转入单位出具的转移通知书和劳动合同书也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此款是简化办件要求,方便职工办理转移业务,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转移或封存,对办理此项业务的前提作了明确规定。此款新增内容是响应国家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政策,方便职工办理业务,市中心出台了《关于取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业务要件材料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镇公积金﹝2019﹞16号),文件规定取消了十项办理要件材料。此政策的出台是在市委市政府亲切关心和人社局大力支持下实现的。市人社局将掌握的市直社保医保数据同公积金数据实现联通,嵌入市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市公积金中心可以实时查到市直范围职工的社保医保数据。由于机构建制等原因,辖市区的社保医保数据未能同市直实现联通,因此,辖市区职工在办理此项业务时还需要携带材料。
职工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相关情形的,账户已封存在原单位、原单位长期欠缴、原单位存有未结清业务等,职工持转入单位劳动合同书、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转移材料也可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本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的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在公积金中心查验到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信息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劳动关系情形的,职工无需携带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2   新增第三十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镇公积金﹝2020﹞2号),对自愿缴存人公积金账户转移作出规定。
自愿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后,遇被单位录用的,应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自愿缴存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由其本人向原缴存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13   新增第三十三条 异地账户转移接续业务是国家住建部实施的一项便民措施,要求职工异地账户转移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避免职工在原工作地和新工作地来回奔走办理转移业务,职工到新工作地后在当地开设账户连续正常汇缴6个月后,即可向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将原工作地的公积金转移到现账户上来,真正做到 “让数据多跑路,使职工少跑腿”。
职工账户异地转移的,按国家住建部门异地转移接续业务要求办理。异地范围是指本市(含辖市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职工本市账户申请异地转移的,应向职工新工作单位缴存地的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职工异地账户申请转入本市的,应在本市设立账户正常汇缴6个月后,向本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14 第六章   查询对账 新增第六章办理途径 近年来,应办理方式拓展,分为线上和线下,故对此作出修订。2018年9月,我市推出了网上缴存业务,缴存业务由线下,增设另一途径为线上办理,根据《关于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的通知》(镇公积金﹝2018﹞82号),开通上线上业务,对具体范围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可通过线上、线下两种途径实现。线上办理,按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纳入“多证合一”办理流程,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大厅等平台办理。线下办理,单位到公积金中心服务柜面办理。
汇缴单位线上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职工账户设立、封存、启封、同城转移;汇(补)缴、基数调整、缓缴降比申请、单位(个人)基本信息变更;信息查询、证明打印。
汇缴单位线下业务范围为全部缴存类业务。
15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单位和职工提供多种查询服务。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可以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可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四十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向单位和职工提供多种查询服务。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可以查询本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或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可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公积金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新增的条款内容为体现明确线上查询内容,作出说明。
公积金中心为单位、职工提供线上查询内容包括下列方面:
单位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缴存明细、变更清册、基数调整、职工清册、超龄查询。
职工信息包括,职工基本信息、缴存明细、个人贷款信息、贷款进度、个税抵扣贷款信息、还款计划。
16 第三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每年与单位和职工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打印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领取、核对并负责发放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核对有异议的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当每年与单位和职工核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并于每年7月31日前生成住房公积金对账数据。 由于近年互联网业务发展、无纸化办公业务的发展,单位开通网厅的可在网上查询、个人查询途径更宽,有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号等。对此款作出调整。
  单位应当及时核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数据,核对有异议的应于每年8月31日前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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