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2020-12-02 14:38 浏览人数:1938次 来源:丹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近日

丹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

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详情往下看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

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 1 -

『 补偿标准 』

□ □ □ □

 

?
住宅房屋
?

 


1、搬迁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

按照3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

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




2、临时安置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和临时安置期,按照每月15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期如超过18个月,自第19个月起,按照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自第31个月起,按照每月25元/㎡的标准发放。

临时安置费不足每月1200元的,补足1200元。

实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自被征收人签定补偿协议并让出被征收房屋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止。实行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期按6个月计算。

房屋征收部门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或已通知交付部分产权调换房屋的,如其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则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费;如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差发放临时安置费,且不再补足每月1200元。




3、迁装移位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2。

对被征收房屋的其他特殊设施、特种设备的迁移搬迁费用,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或有资质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

附表1: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设施设备迁装移位费,按2次计算。但管道燃气、三相电的有关费用,只计算1次。

 

附表2:

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设施设备迁装移位费,按2次计算。但管道燃气、三相电的有关费用,只计算1次。



 

?
非住宅房屋
?

 


1、搬迁费


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

按照30元/㎡的标准,发放搬迁费

搬迁费不足1200元的,补足1200元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符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以下标准,商定并给予直接经营损失补偿和租金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一次性给予直接经营损失补偿。

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每月给予租金损失补偿,直至过渡期限结束。

过渡期限计算、周转用房,以及涉及多套产权调换房屋的租金损失补偿,参照住宅房屋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




3、迁装移位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1和2。

对被征收房屋的其他特殊设施、特种设备的迁移搬迁费用,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或有资质机构评估的价格确定。

附表1: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设施设备迁装移位费,按2次计算。但管道燃气、三相电的有关费用,只计算1次。

 

附表2: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注: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设施设备迁装移位费,按2次计算。但管道燃气、三相电的有关费用,只计算1次。



 

- 2 -

『 补助标准 』

□ □ □ □

 


1、综合补助


对住宅房屋和商业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发放230元/㎡的综合补助。具体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误工补助、物业补助、公共维修基金补助、安置房毛坯补助、安置房垃圾清运补助。




2、住宅房屋楼层系数补助


在征收国有土地上以套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的住宅房屋时,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楼层系数)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楼层系数补助。

楼层系数如下:

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3、住宅房屋房型补助


被征收房屋为居民自建住宅的,结合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因素,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为一级的,补助房屋价值的9%;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为二级的,补助房屋价值的6%;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为三级的,补助房屋价值的4%;被征收房屋土地级别为四级及以下的,补助房屋价值的2%。



 

- 3 -

『 奖励标准 』

□ □ □ □

 


1、签约奖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的,分时间段计发签约奖。

对住宅房屋,签约奖最高不超过房屋价值的4%。

对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综合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签约奖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商业用房为400元/㎡;工业用房、综合用房为70元/㎡。




2、搬迁奖


对住宅房屋,根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发放搬迁奖。

对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综合用房,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以下标准,发放搬迁奖:商业用房为150元/㎡;工业用房、综合用房为40元/㎡。

未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房搬迁的,不发放搬迁奖。




3、补充说明


对已经房产登记或经依法批建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的第一时间段内签约并按期搬迁,其签约奖、搬迁奖合计不足40000元的,补足40000元。但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年内分户的,不予补足。



 

- 4 -

『 几点说明 』

□ □ □ □

 



1.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未提供与各项补助有关的证明资料的,或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给予相关补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的,不给予各项补助、奖励。

2.未经登记建筑不享受各项补助、奖励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但参照合法建筑评估价格100%予以补偿的未经登记建筑除外。被征收房屋未经房产登记且未经依法批建的,不享受房屋征收中的各项补足保底政策。

3.本标准中涉及的房屋价值为房地产价值,不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

4.本标准中涉及的房屋用途分为住宅、非住宅两大类。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和综合用房三类。商业用房是指用于商场类、商铺类、商务类、旅馆类、餐饮类、娱乐类等商业用途的房屋;工业用房是指用于各类工厂、车间、作坊、仓库、堆场、物流等用途的房屋;综合用房是指用于单位教研、行政、后勤或其他非商业、非工业用途的房屋。

5.本标准中涉及的被征收人家庭成员是指,被征收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户口登记在该被征收房屋中被征收人的其他直系亲属。

6.房屋征收按房产证计户。车库、阁楼、地下室、简易房等不单独计户,也不单独安置。

7.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可用于计算本标准中涉及的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以及产权调换的相关结算。

8.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涉及其他情况,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4年3月1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丹政规发﹝2014﹞2号)、2015年9月9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丹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有关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的决定》(丹政规发﹝2015﹞5号)、2012年11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共有产权安置房有关事项的通知》(丹政办发﹝2012﹞170号)、2014年3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明确房屋征收中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相关问题的通知》(丹政办发﹝2014﹞43号)、2017年3月7日市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征收中推行货币化安置的通知》(丹政办发﹝2017﹞64号)同时废止。之前已依法公告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丹阳房产网为您提供丹阳房产资讯丹阳二手房丹阳租房信息!了解更多丹阳楼盘信息请访问dyfcw.cn

dyfcw.cn 丹阳房产网 客服/业务:18015272826 (微信同号) 苏ICP备20005318号-16
本网站所刊载的所有楼盘资料(特别是楼盘价格等)及图表、二手房房源租售信息等仅供参考,不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绝对精确性或可靠性。